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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古代只有男人可以“休妻”,女人不可以“休夫”吗?
欢迎打开历史宝藏。
在古代男尊女卑非常严重,女人都是依附于男人生活,不可以抛头露面,要三从四德,恪守妇道,如果没能严格要求自己,不仅是自己会遭受别人的唾骂,连家族也会因此而蒙羞。
古代女人的地位是一个逐渐变低的过程,在远古时代是母系社会,部落领导者是女人,那时候女人的地位比男人高。到了商代女人都可以有很高的权利的,比如妇好,作为女人上阵杀敌,有自己的等地,地位不逊于男人。商代社会的婚姻是由多个父和多个母共娶,这也是典型的母系社会,到了周朝,男性贵族可以娶妾,正妻只有一个。婚姻关系能否维系取决于丈夫的好恶。
秦始皇的母亲赵姬原来是吕不韦的姬妾,嬴异人看重后就讨要了,还娶她做了正室夫人,异人当了秦王后还等她做了王后。再到汉朝,汉武帝的母亲王夫人,也是在进宫前嫁过人生过孩子的。秦国实行法家思想,讲求国家利益至上。秦代家庭立法中,妇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丈夫拥有平齐地位,如妇女可杀死通奸的丈夫,丈夫殴妻与妻殴夫同等处罚等等。在妇女再嫁的问题上也非常的宽容。
到了汉朝后期,虽然有《女戒》、《烈女转》,但是对女人再嫁也没有明确的制止。到了东晋时期甚至有女休夫的情况。到了隋唐社会风气开放,婚姻自由结合,社会舆论和官方立法对妇女再嫁的问题非常宽容。男女婚姻不幸福双方还可以和离,到了宋朝虽然有“存天理灭人欲”的说法,但是宋朝继承唐朝的风俗,同样还是可以改嫁或者和离。宋朝陆游的第一任妻子唐琬在被迫与陆游分开后,再嫁而且还嫁了宗族子弟赵士诚。
首先女人休夫是可以的,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休呢? 在汉 宋 明 三个朝代就规定,以下三种是可以的。
第一:丈夫外出三年未归者。
第二:丈夫犯法而且刑事***的。
第三:逼妻为娼,典当妻子的。
古代女人的地位是一个逐渐变低的过程,在远古时代是母系社会,部落领导者是女人,那时候女人的地位比男人高。到了商代女人都可以有很高的权利的,比如妇好,作为女人上阵杀敌,有自己的等地,地位不逊于男人。商代社会的婚姻是由多个父和多个母共娶,这也是典型的母系氏社会,到了周朝,男性贵族可以娶妾,正妻只有一个。婚姻关系能否维系取决于丈夫的好恶。
春秋战国战争频繁,人口损失惨重,生产力的发展需要更多的劳力,婚姻所承担的人口繁衍认为更为重要,男女私奔,遗孀再嫁都是可以的。诸侯国军中也不乏娶再嫁之女的情况。比如秦国的宣太后在嫁给惠文王之前已经跟义渠骇生有儿子,但不妨碍她再嫁国君并掌控朝政,惠文王死后,宣太后养男宠,晚年尤其宠爱魏丑夫,这在当时都不是什么了不得的事情,那个年代对女人的贞操不是那么看重。
秦始皇的母亲赵姬原来是吕不韦的姬妾,嬴异人看重后就讨要了,还娶她做了正室夫人,异人当了秦王后还等她做了王后。再到汉朝,汉武帝的母亲王夫人,也是在进宫前嫁过人生过孩子的。秦国实行法家思想,讲求国家利益至上。秦代家庭立法中,妇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丈夫拥有平齐地位,如妇女可杀死通奸的丈夫,丈夫殴妻与妻殴夫同等处罚等等。在妇女再嫁的问题上也非常的宽容。
到了汉朝后期,虽然有《女戒》、《烈女转》,但是对女人再嫁也没有明确的制止。到了东晋时期甚至有女休夫的情况。到了隋唐社会风气开放,婚姻自由结合,社会舆论和官方立法对妇女再嫁的问题非常宽容。男女婚姻不幸福双方还可以和离,到了宋朝虽然有“存天理灭人欲”的说法,但是宋朝继承唐朝的风俗,同样还是可以改嫁或者和离。宋朝陆游的第一任妻子唐琬在被迫与陆游分开后,再嫁而且还嫁了宗族子弟赵士诚。
到了明清时代,对于妇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压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残酷程度,逐渐剥夺了妇女再嫁的权利,统治者基于维护自身也已***的制度需要,不断强化对妇女守节的推崇和提倡。民间密布的贞节牌坊和各地方志中守节一生,甚至殉夫从死的妇女大量涌现。这是女人的不幸也是封建礼制的残忍。
到了近代思想进步逐渐摆脱了这些封建***。溥仪的妃子文秀向***上诉离婚,震惊中外,这就是近代著名的妃子***。今天的我们女人也是半边天,女人拥有和男人一样的就业婚姻决定权。
中国古代,虽然大部分时间是“男权社会”,男性在婚姻关系中占据了绝对主导地位。
但是,少数女性地位比较高的朝代,女人主动提出离婚,也是可以的。我们拿唐代来举例子,看看那个时候的女性,如何主动提出与丈夫离婚的。
首先要说明的是,尽管唐代女性地位较高,看这仍然是相对来说的,法律仍然赋予了男性很大的自***,但这个自***也并非随时随地可以休妻,而且是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。这对于女性来说,也是一种保护。
而且,在“和离制度”中,《唐律》也给予了女性充分的自***,一旦感情破裂可以提出离婚。另外,在“义绝制度”中,如果丈夫对妻子极其亲属构成了一定伤害,妻子也可以提出离婚。
1、制度解释:
和离制度,我们可以从字面上简单的理解为:和平分手。
《唐律·户婚》规定:若夫妻不相和谐而和离者,不坐”,《唐律疏议》说:“若夫妻不相安谐,谓彼此情不相得,两愿离者,不坐。”也就是说,如果夫妻双方感情不合,不能够和谐相处,双方达成一致,是可以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,不受法律处罚。这与现代婚姻体系下的协议离婚非常类似,也赋予了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权力。
2、具体实践:
虽然和离制度赋予了女方提出离婚的权利,但在具体实践,并不代表着男方一定会同意离婚。唐代妻妾只能在丈夫的同意下离婚。虽然说是和离,但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,擅自离家,也是要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的。
《唐律》规定:“妻妾擅去者徒二年,因而改嫁者加二等。”也就是说,如果丈夫不同意妻子的离婚诉求,则妻子的离婚权就不可能得到实现。
中国古代是男权社会,男人可以三妻四妾,可以寻花问柳,如果觉得某一个妻子不守妇道或者不想要了可以写休书休掉她。
而女人只能从一而终,严格遵守三从四德,丈夫死后如果不改嫁,继续抚养孩子、赡养公婆,有很好的名声,就有可能立贞节牌坊,这样就能名垂青史了!
至于“休夫”这个说法,那在古代根本不可能,属于无稽之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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