购物卡税务,购物卡税务处理及账务处理

大家好,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,就是关于购物卡税务的问题,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购物卡税务的解答,让我们一起看看吧。
元宵节公司发的购物卡***,税务上如何处理?
因为购物卡是有金额的,而且购物卡的发放也是有记录的,因此属于为员工支付的***。而不是集体***。
1)增值税,如果购买购物卡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,那么需要按照“外购商品用于员工***”做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;
2)作为非现金形式的***,需要将员工取得的购物卡金额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,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;
3)企业所得税,计入员工***费,与其他***费合并计算扣除限额,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%以内扣除。
国企能发购物卡吗?
购物卡在八项规定颁布之后,再不能发了。目的就是为了杜绝各种形式的吃拿卡要,以及行贿受贿之风。
因为赠送购物卡方便隐蔽性好,再则从财务制度上不利于监督。比如,开的是米面油票据实际上拿的是高档烟酒。因此,杜绝购物卡,就是堵塞不良风气形成的漏洞
购物卡支出是否属于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?
谢谢邀请。
一项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,影响到该项支出是否能税前扣除。要定性该项支出是否与收入相关,主要是看用途。当然,能否全额税前扣除,还要看合不合理,很多费用有扣除的比例限制。
1. 购物卡是否与收入相关,能够税前扣除。
比如同样是买购物卡,那么用于职工***、用于赠送客户,这些是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的,用于老板私人的消费,那就与收入不相关。
如果用于职工***,那么对***费的总额是有税前扣除的限制的,如果是用于赠送客户,那么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也是有限制的,如果用来买办公用品,那么就没有限制,但是一个企业正常来说办公费的比例是比较固定的,如果有长期大量的办公费,就要想想是否放错了科目。
2. 判断与收入是否相关的补充案例。
说到是否与收入相关,再说两个常用的例子。企业的罚款,如果是经济合同违约,产生的违约金、罚款、滞纳金等,这些支出是与生产经营/取得收入相关的,那么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。而如果是因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、罚金、滞纳金,那么这些就与企业的收入无关,就不能税前扣除。
再如,保险费。企业在经营中通常会买财产险,那么这个就是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,可以税前扣除,如果是给员工买的,那么基本保险可以扣,补充保险按比例扣,商业保险按范围扣。
购物卡支出是否属于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?
首先谢谢龙门账兄弟的邀请!
购物卡支出,是否属于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?从企业而言,必须是属于和收入有关的支出啊,不然咋税前扣除啊!!!
所谓庄稼一枝花,全靠肥当家。那么作为一个企业而言,各项费用支出的归纳,就是考究财务的时候了。购物卡,作为俺们南京人而言,最熟悉的莫过于苏果卡啥的了。在以往的时候,其实最初出现的不是苏果卡,而是苏果券,有面值,但是必须得一次性消费完,不存在今天没消费完,下次继续的问题,而随着苏果卡的出现,完美的解决了这个问题,好比面值1000元的苏果卡,今天消费了100块,没问题,余下的900块您下次继续,直到您消费完为止。
因此在南京,逢年过节,单位发放苏果卡也就成了一种惯例亦或者说是约定俗成。但是作为财务人员都知道,这种购物卡的发放是有缺陷的。首先,如果是作为单位***发放,是要和职工的收入合并计算,缴纳个人所得税的。如果是作为公关手段,迎来送往,给予客户,依然逃脱不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。因此,在实际操作中,作为企业一方,其实也是很无奈的,他所能够***用的对策据我所知,会有以下三种:
一、置之不理,按照购买购物卡的金额入账,最多记入招待费做纳税调增,过得一日是一日,如果税务稽查的时候没有发现那是最理想的状况,如果被发现了,任打认罚,所有的费用企业承担,所谓两害相倾取其轻,毕竟这些罚款企业还是能够承受得起的;
二、发放给职工的购物卡,按照税务局的规定,合并到职工当月的收入中缴纳个人所得税。这样的话,即使是税务稽查,也是没有任何问题的,只不过可能企业的职工会有所不满,毕竟作为普通职工而言,发点购物卡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,很多人是不能够接受的!
三、把购物卡拆分,只购买小额的购物卡,并且把这些购物卡归集到销售费用中去,作为企业的宣传销售费用,毕竟金额较小,也不会招来税务机关的重视。但是这种做法只能够是听天由命,关键还是在于税务机关的定性!如果税务机关认可这些费用,那么就万事大吉,如果税务机关不认可的话,企业只能够***取第一项的措施,自己认罚,毕竟企业在经营过程中,考虑的方方面面事情要有很多,如果认罚能够完结的话,也未尝不是一种比较能够接受的结局。
所以,不管购物卡是什么性质,俺们一定要把它认定为与收入有关!!!!您说呢???
企业给员工发放超市预付卡作为***,是否可行?有无税务风险?
我们公司中秋和春节也会发购物卡,作为员工***自然是可行的,但是算税的时候应该算到工资里去的,你算了就没风险,不算就有风险。
我们有自己的薪酬核算部门,通过现金形式发放的奖金,通过购物卡发放的***,或者发放给员工的实物***,都要算到工资里统一核算工资,我们子公司HR都要如实提报名录,由薪酬核算的同时报税。
守法就没什么风险,规规矩矩做好公民。可能我们思想比较落后吧,之前只有涉及到分段计税的时候,会将奖金分两次发来少交一点个税。不过现在按年计税了,以后这也省了。
企业购买预付卡作为员工***或对外赠送,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常见,关于这种行为涉及的税务问题可简要从以下几方面来说明:
一.企业购入预付卡取得的是何种***:
企业在购卡环节取得的是编码为“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”下设的601“预付卡销售和充值”的增值税普通***,属于不征税***;
二.企业取得超市开具的预付卡***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:
企业购买预付卡环节取得的“不征税”***,虽然可以证实企业真实发生的购买行为,但在税前扣除时还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:
1.作为节日***等发放给员工:属于用于集体***,应凭借购卡时取得的***以及带有职工签字的发放记录,按照职工***费在所得税前限额扣除;
2.赠送给客户要分情况扣除:
若是为了维护与客户的良好关系而送予客户,属于业务招待费范畴,应凭借购卡时的***以及受赠客户的签收证明,作为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前限额扣除;
若是以买赠的形式送给客户,例如达到一定的销售额即可赠送一定额度的预付卡,此时应凭借购卡时的***以及受赠客户的签收证明按照销售费用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;
补充:现实中取得受赠客户的签收证明,这一点怕是有点难哦!
首先,可以发放购物卡,实际生活中很多企业都发。其次,税务风险在于企业是否将其纳入员工个人所得税进行申报,比如某个员工当月工资8000,企业发放其超市购物卡600元,那么应按860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。依据: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***,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,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。但对于集体享受的、不可分割的、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***,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。
到此,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购物卡税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,希望介绍关于购物卡税务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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